史志洪、王善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8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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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866号之一案件名称
史志洪、王善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史志洪;王善科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志洪,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王善科,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史志洪与被执行人王善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21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裁定,于2021年8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善科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阳朔支行账号为37×××7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736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善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市西城支行账号为21×××6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73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所有款项均已执行到位,现依法应解除对其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善科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阳朔支行账号为37×××7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736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善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市西城支行账号为21×××6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73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黎 超代书记员 周圆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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