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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童英、张光明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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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435号
  • 案件名称

    刘童英、张光明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童英;张光明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2435号原告:刘童英,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张光明,男,1979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刘童英与张光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立案。2021年09月10日,原告刘童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童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原告刘童英负担。审 判 员 王**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曾仲涛书 记 员 郑 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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