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童英、张光明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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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435号案件名称
刘童英、张光明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童英;张光明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2435号原告:刘童英,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张光明,男,1979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刘童英与张光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立案。2021年09月10日,原告刘童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童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原告刘童英负担。审 判 员 王**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曾仲涛书 记 员 郑 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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