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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谭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3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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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3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阮某某、谭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阮某某;谭某某;谭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阮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谭某。申请执行人阮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谭某某、谭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35366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谭某某、谭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庆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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