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堆堆、李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8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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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870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堆堆、李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堆堆;李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堆堆,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岗,男,1989年1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堆堆与被执行人李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堆堆与被执行人李岗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024执8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蔺 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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