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兰、张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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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456号案件名称
王保兰、张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保兰;张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456号原告:王保兰,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乃生,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辉,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原告王保兰与被告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保兰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阚文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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