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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兰、张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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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456号
  • 案件名称

    王保兰、张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保兰;张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456号原告:王保兰,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乃生,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辉,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原告王保兰与被告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保兰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阚文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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