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志远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702刑初1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刑初162号案件名称
才志远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才志远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0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才志远,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业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志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莉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才志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才志远于2021年8月23日7时30分许,酒后驾驶辽B×××××号小型客车沿锦州市水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古塔区沈阳某区第三通信站东墙外时,撞到路边电线杆,车辆侧翻,而后其离开事故现场,沿水胜线向东行走10分钟路程,于9时10分许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才志远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经认定,才志远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才志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志远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才志远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车辆照片,涉案车辆VIN代码照片及拓印膜、提取血液样本图片及封装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才志远的供述和辩解,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光盘,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才志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供的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才志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才志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8日共计折抵刑期4日。刑期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罚金已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夏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红书 记 员 徐婷婷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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