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好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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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537号案件名称
山西好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山西好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好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上诉人山西好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4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好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441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明确写明了被上诉人身份信息,且庭审笔录中记载了被上诉人自认的身份信息,一审法院以被告身份不明确驳回起诉,事实认定不明。2.上诉人一审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法律适用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山西好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邮政小区A栋1单元502房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所欠的物业费、卫生费以及水费共计1604.8元;邮政小区C栋9单元301房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所欠的物业费、卫生费以及水费共计1057.6元,上述费用共计2662.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逾期滞纳金共计2177.84元(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29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部分被告不明确,且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不足。裁定驳回原告山西好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山西好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上诉人山西好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一审起诉状上明确载明被上诉人张某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等详细身份信息,以上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上诉人张某与他人相区别,且一审法院在一审期间向被上诉人张某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已由其本人签收,据此足以认定本案诉讼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并不影响上诉人山西好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诉权。综上,一审法院以本案被告不明确、主要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山西好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44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席少君审判员 李梅珍审判员 靳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杜菲书记员 王亚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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