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兰、姜文远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672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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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672号之六案件名称
王金兰、姜文远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金兰;姜文远;姜文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67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金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姜文远,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被执行人:姜文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本院执行的王金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2019)黑0129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姜文远、姜文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金兰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文平、姜文远给付尚未履行的欠款27000.00元,自2019年7月9日起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716.9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姜文远自行给付王金兰借款11000.00元本金,诉讼费360元,余款达成和解协议,至2021年10月31日前,姜文远、姜文平再给付王金兰11000.00元本金及案件受理费356.91元,其余执行请求王金兰自愿放弃。如逾期,按原执行请求执行。王金兰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129执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凯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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