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殷焕新、肖钦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5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555号
  • 案件名称

    殷焕新、肖钦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殷焕新;肖钦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殷焕新,女,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东阿县。被执行人:肖钦安,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殷焕新与肖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4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绪军审 判 员 郭 伟审 判 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石海燕书 记 员 董永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