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焕新、肖钦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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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555号案件名称
殷焕新、肖钦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殷焕新;肖钦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殷焕新,女,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东阿县。被执行人:肖钦安,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殷焕新与肖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4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绪军审 判 员 郭 伟审 判 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石海燕书 记 员 董永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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