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明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4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60号
  • 案件名称

    杨明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明辉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460号被执行人杨明辉,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本院刑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杨明辉罚金刑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额:17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明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立即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明辉银行金融存款及其他支付系统财付通、京东、支付宝账户存款、车辆、民政、保险。并委托当地法院对杨明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机关户籍地的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经执行财产调查:一、杨明辉在银行金融机构无存款。二、杨明辉名下无车辆登记。三、不动产情况:杨明辉在无不动产登记。四、工商登记机关回函显示:无工商登记。五、杨明辉陈述其现无能力交纳罚金。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向杨明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明辉现正在执行有期徒刑的刑罚,无其他收入来源,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明辉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4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成审判员  马祥艳审判员  陈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