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潘秀龙、张先海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恢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恢58号
  • 案件名称

    潘秀龙、张先海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潘秀龙;张先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潘秀龙,男,1974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张先海,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潘秀龙与张先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先海名下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世纪龙庭209楼2门303号(冀(2018)唐高开不动产权第0001322号)房产。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23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喆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罗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璨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