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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石占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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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447号
  • 案件名称

    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石占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石占峰;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2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负责人:王洪亮,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新,辽宁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贵,该局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占峰,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新抚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曾庆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燕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占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石占峰作为原告起诉称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仅提供一份由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盖有公章的证明复印件,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证明目的,应查明石占峰与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为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和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及于非案涉合同主体石占峰,应进行认定。原判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判决给付石占峰工程欠款利息,该条款“工程欠款”是否应包含利息。原判应阐明依据。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24号判决:二、发回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明明审 判 员 王 爽审 判 员 王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任思北书 记 员 汪晓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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