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张艳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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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768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张艳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张艳平;王际国;闫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迎宾大街甲430号。负责人:赵福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旭,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艳平,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际国,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闫爽,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与被告张艳平、王际国、闫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911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田庚生审判员 韩忠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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