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珍、厍运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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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783号案件名称
刘永珍、厍运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永珍;厍运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珍,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厍运武,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永珍与被执行人厍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4月18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永珍于2021年9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珍与被执行人厍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永珍以被执行人厍运武付清欠款为由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永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7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桐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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