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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威、李洪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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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742号
  • 案件名称

    盛威、李洪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盛威;李洪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盛威,男性,1979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李洪宝,男性,1958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站前区。本院在执行盛威与李洪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来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隆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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