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春波、刘建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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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082号案件名称
邓春波、刘建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邓春波;刘建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邓春波,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春波与被执行人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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