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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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69号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26民初69号 原告:周某某,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忱,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涛,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诉。 审 判 长 胡征光人 民 陪 审 员 张淑凤人 民 陪 审 员 马玉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长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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