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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详、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2执21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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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执21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孙详、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绍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孙详;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顾海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2执2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详,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XXXX2249X。 法定代表人:陈新潮。 被执行人:顾海潮,男,1969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孙详与被执行人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顾海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1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顾海潮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8681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4202元,由被执行人顾海潮负担诉讼费280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顾海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顾海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顾海潮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顾海潮名下无工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本院已冻结并扣划存款7859.51元,被执行人顾海潮开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本院已冻结并扣划资金158.41元,合计8017.92元,该款本院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顾海潮名下×××北京现代牌机动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顾海潮发出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付。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8017.9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顾海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顾海潮拒不履行又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潮、被执行人顾海潮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被执行人顾海潮已向本院缴纳罚款1000元。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顾海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潮、被执行人顾海潮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详委托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顾海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21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陈宝良 审判员赵志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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