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良万与罗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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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1426号案件名称
夏良万与罗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夏良万;罗芳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1426号 原告:夏良万,男,汉族,1952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锡洪,重庆市江津区圣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芳,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萍,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良万与被告罗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夏良万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良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良万撤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计819元,由原告夏良万负担。 审 判 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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