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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席、叶利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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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267号
  • 案件名称

    张玉席、叶利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张玉席;叶利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席,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叶利宝,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玉席与叶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叶利宝名下有皖D×××××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利宝名下皖D×××××车辆,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 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怡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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