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席、叶利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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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267号案件名称
张玉席、叶利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张玉席;叶利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席,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叶利宝,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玉席与叶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叶利宝名下有皖D×××××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利宝名下皖D×××××车辆,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 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怡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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