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五一、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44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4407号
  • 案件名称

    姜五一、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姜五一;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4407号申请执行人姜五一,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28号。法定代表人:赵树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姜五一与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大劳人仲裁字[2020]第809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8日就上述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姜五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