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五一、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4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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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4407号案件名称
姜五一、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姜五一;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4407号申请执行人姜五一,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28号。法定代表人:赵树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姜五一与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大劳人仲裁字[2020]第809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8日就上述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姜五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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