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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黄海鸭绿江之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初岩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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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2116号
  • 案件名称

    丹东黄海鸭绿江之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初岩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丹东黄海鸭绿江之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初岩涛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民终2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黄海鸭绿江之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金泉路6-7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初岩涛,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上诉人丹东黄海鸭绿江之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初岩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被上诉人初岩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拒绝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且未就相关事项作出裁定,最终使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事故发生之后我公司积极联系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初岩涛提出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1165条过错原则和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作出由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属于事实认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初岩涛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初岩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出租车营运损失1197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司机驾驶大型客车,因操作不当溜车,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原告出租车因此停运21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2月3日,被告司机刘元龙驾驶辽F×××××号大型客车,在蔡家街坡上下坡时操作不当,致使该车辆溜车,撞上原告辽F×××××号出租车。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安二大队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第2106014202100005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司机刘元龙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出租车因本起事故停运21天,造成原告营运损失63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司机刘元龙在驾驶案涉车辆辽F×××××号大型客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该车辆溜车,撞上原告辽F×××××号出租车,造成原告损失。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安二大队认定,案外人刘元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该院予以采信。案外人刘元龙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依法转承由被告承担。按该交通责任认定,该院确认被告承担100%的事故责任。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该院合法确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丹东黄海鸭绿江之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初岩涛营运损失6300元;二、驳回原告初岩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丹东黄海鸭绿江之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处的工作人员刘元龙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造成被上诉人车辆受损,产生营运损失6300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刘元龙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因素,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营运损失63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未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支公司为本案原审被告,应当发回重审的上诉意见,因上诉人在赔偿被上诉人营运损失后仍然有权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支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未追加其为案件当事人并未影响上诉人的实体权利,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黄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丹东黄海鸭绿江之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作伟审 判 员 姜艳艳审 判 员 张 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倩倩书 记 员 左矜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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