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旺、谭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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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347号案件名称
彭旺、谭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彭旺;谭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彭旺,女,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被执行人:谭幸,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申请执行人彭旺与被执行人谭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谭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彭旺10000元,负担诉讼费13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谭幸应支付申请人彭旺共计10000元。被执行人谭幸于2021年8月30日当庭支付2000元,剩余的8000元分四期自2021年9月-12月每月月底之前支付2000元。案件受理费137.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谭幸负担。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支付,则申请人可就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执1347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丛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桂林书 记 员 曹越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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