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全先超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1001民初13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1001民初1391号
  • 案件名称

    全先超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全先超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01民初1391号起诉人:全先超,男,200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新疆北屯市。2021年9月6日,本院收到全先超的起诉状。起诉人全先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党泽凯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500元以及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7月25日,被告党泽凯雇佣原告全先超为其提供劳务,由被告安排原告日常工作,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2021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资25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之规定,经向原告询问,原告系在被告党泽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新疆万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劳务工作,该公司住所地及起诉人全先超的工作地均为阿勒泰市,该地既非北屯垦区法院管辖案件的垦区范围,亦非北屯垦区法院管辖案件的城区范围,且根据被告党泽凯提供的暂住证,党泽凯的现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亦不属于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故本案不属于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全先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江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金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