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佳龙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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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693号案件名称
吴佳龙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佳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1执1693号吴佳龙:贵州诚俊瑞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1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德坤置业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5505元(案件款25227元、执行费278元)并办理了发还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121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即(2021)黔0121执1017号案件,现予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周运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 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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