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玲芳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恢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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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恢907号案件名称
胡玲芳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玲芳;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扬名友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扬名四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恢9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保庄鸿坤金融谷1号楼201-44。法定代表人:刘京川。委托代理人:杨建荣,男。委托代理人:曹谊正,男。被执行人:北京扬名友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5259室。法定代表人:胡玲芳。被执行人:北京扬名四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11层1135。法定代表人:胡玲芳,被执行人:胡玲芳,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扬名友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扬名四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玲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胡玲芳名下房产二处,拍卖所得案款人民币987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玲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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