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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静、严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525民初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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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5民初1611号
  • 案件名称

    严静、严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严静;严平;周建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525民初1611号原告:严静,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涛,筠连县巡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平,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周建敏,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告严静与被告严平、周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平、周建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严平、周建敏偿还借款90,000元。事实和理由:严平、周建敏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1月30日向严静借款30,000元、2015年5月12日借款60,000元,严平、周建敏在借据上签名捺印。严静出借的款项中50,000元来自银行贷款。严平、周建敏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严平、周建敏未作答辩。严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购房款票据、银行通知短信。以上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严平、周建敏分别于2014年11月30日、2015年5月12日向严静借款30,000元、6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并将其居民身份证抵押在严静处。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缔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合约。本案中,借贷双方未作还款期约定,出借人严静有权随时要求严平、周建敏返还借款。严静诉请严平、周建敏还款,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严平、周建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严平、周建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严静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严平、周建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远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德中书 记 员 杨 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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