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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叶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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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090号
  • 案件名称

    刘凯、叶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凯;叶从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090号原告:刘凯,男,汉族,1985年4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叶从军,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刘凯与被告叶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凯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从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凯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对被告叶从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凯负担。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龚小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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