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叶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0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090号案件名称
刘凯、叶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凯;叶从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090号原告:刘凯,男,汉族,1985年4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叶从军,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刘凯与被告叶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凯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从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凯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对被告叶从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凯负担。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龚小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玲芳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恢907号 下一篇 董志学、张士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3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