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武洋、刘桂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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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3483号案件名称
陈武洋、刘桂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武洋;刘桂兰;张吉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3483号申请执行人:陈武洋,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刘桂兰,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张吉福,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陈武洋与刘桂兰、张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571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7210.08元,其余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波审判员 姬中群审判员 杨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倩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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