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海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红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47号案件名称
郑州海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红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郑州海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红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海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3号10号楼1层附14号。法定代表人:赵海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红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79号郑东商业中心1号楼8层811号。法定代表人:魏晓杰。上诉人郑州海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4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涉案房屋佣金即委托费用的支付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2019年10月27日签订的《商业战略合作协议》以及被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上诉人出具的《“亚星缤纷天地”项目联动函》的合同义务,与被上诉人提交的2020年7月6日签订的《商业战略合作协议》不存在任何联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2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住所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7日签订的《商业战略合作协议》载明:甲方为河南红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郑州市郑东新区;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结果不满意,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于2020年7月6日签订的《商业战略合作协议》载明:甲方为河南红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为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79号郑东商业中心C区1号楼811;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对协商结果不满意,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视为双方对前述2019年10月27日签订合同的变更,且该2020年《商业战略合作协议》签订时,河南红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郑东新区康平路79号郑东商业中心1号楼8层811号,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郭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武洋、刘桂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483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郑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73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