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顶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1民初16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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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民初1662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乡顶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乡顶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1民初1662号之一申请人:安乡顶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大鲸港镇西城社区工业园河西片安流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邵明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刚,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1001号TCL。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轩,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长沙市雨花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安乡顶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湘0721民初1662号民事裁定,冻结、扣押或查封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86690.56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因安乡顶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安乡顶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安乡顶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286690.5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与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丁世明审 判 员 胡贵年人民陪审员 廖东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黎 聪代理书记员 程 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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