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现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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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1516号案件名称
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现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现伟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1516号原告: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1804号法定代表人:贾爱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浩亮,北京市华贸(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现伟,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芳,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系被告吕现伟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清海,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公司)与吕现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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