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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现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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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1516号
  • 案件名称

    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现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现伟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1516号原告: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1804号法定代表人:贾爱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浩亮,北京市华贸(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现伟,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芳,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系被告吕现伟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清海,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公司)与吕现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邯郸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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