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蔡永利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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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439号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蔡永利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蔡永利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439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负责人:徐振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蚌埠,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被告:蔡永利,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蔡永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花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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