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璐璐、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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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506号案件名称
郑璐璐、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郑璐璐;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郑璐璐,女,1994年12月8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郑文刚(郑璐璐父亲),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李杏杰(郑璐璐母亲),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珍珠二组101室。法定代表人:孙景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璐璐与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辽0604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刘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勇超书 记 员 解鑫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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