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英、周亚军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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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1300号案件名称
宋晓英、周亚军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宋晓英;周亚军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1300号原告:宋晓英,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周亚军,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宋晓英诉被告周亚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宋晓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宋晓英承担。审判员 罗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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