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峰、宁夏润泽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5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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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1民初5047号案件名称
庞峰、宁夏润泽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庞峰;宁夏润泽源餐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5047号原告:庞峰,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宁夏润泽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红旗路宁夏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乔锦波。 原告庞峰与被告宁夏润泽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庞峰于2021年9月13日以对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庞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庞峰负担。 审判员 杨 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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