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执恢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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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执恢8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执恢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负责人:鱼淼,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红、杨拓,系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姜兴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昌,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与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吕铜伟、熊晓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熊晓琴名下位于西安的两套房产(轮候)。现因吕铜伟、熊晓琴未收到追加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之诉,但该异议之诉结果存在不确定因素,且本院查封熊晓琴名下位于西安的两套房产属于轮候查封,不进行处置,吕铜伟、熊晓琴明确表示待异议之诉完毕后再进行是否执行。因被执行人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又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存款,亦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现也提供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有强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黄延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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