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刘德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5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527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德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世龙;刘德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芳,女,1993年5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世龙,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刘德芳与刘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刘德芳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4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世龙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德芳借款3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世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刘世龙交纳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德芳与被执行人刘世龙于2021年7月30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世龙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德芳借款3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当庭偿还2000元,于2021年8月3日前偿还5000元,剩余23000元从2021年9月份起每月15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偿还完毕。同日,被执行人刘世龙交纳了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刘德芳自愿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宗 引 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庆梅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302刑初300号 下一篇 肖某与王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27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