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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德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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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527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德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世龙;刘德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芳,女,1993年5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世龙,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刘德芳与刘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刘德芳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4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世龙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德芳借款3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世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刘世龙交纳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德芳与被执行人刘世龙于2021年7月30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世龙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德芳借款3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当庭偿还2000元,于2021年8月3日前偿还5000元,剩余23000元从2021年9月份起每月15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偿还完毕。同日,被执行人刘世龙交纳了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刘德芳自愿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宗  引  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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