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金港镇深山野林木业经营部、吴文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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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267号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港镇深山野林木业经营部、吴文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港镇深山野林木业经营部;吴文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镇深山野林木业经营部。住所地:张家港金港镇长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2MA1PNHX2XR。经营者:吴留柱,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翔,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文明,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深山野林木业经营部(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文明(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鼓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赣0926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2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此226500元欠款由被执行人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分期分批偿付或一次性偿付,但最晚必须在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26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量力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俊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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