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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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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107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罗富宝;杨新昌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071号原告:杨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罗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国强人 民 陪 审 员    薛海萍人 民 陪 审 员    高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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