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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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1071号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罗富宝;杨新昌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071号原告:杨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罗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国强人 民 陪 审 员 薛海萍人 民 陪 审 员 高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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