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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军平、张董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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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213号
  • 案件名称

    尤军平、张董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尤军平;张董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尤军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董建,男,汉族。尤军平与张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董建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尤军平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700元。本院在执行中,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董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董建支付尤军平14700元。张董建一直未履行。本院向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部门调查了张董建的财产情况,对发现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申请向张董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尤军平,申请执行人尤军平不能提供张董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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