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增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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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998号案件名称
罗增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罗增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998号被执行人:罗增,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人罗增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被告人罗增并处罚金人币四千元,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三十五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罗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2021年6月16日移送,于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向被执行人罗增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线下传统查询及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房屋、车辆、公积金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已将被执行人罗增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楷审判员 姚敦齐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晋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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