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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栋栋、李洪涛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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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7648号
  • 案件名称

    陶栋栋、李洪涛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陶栋栋;李洪涛;张慧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648号原告:陶栋栋,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邦见、吴涵,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涛(曾用名张飞),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张慧敏,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所有的不动产、车辆、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财产价值2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所有的不动产、车辆、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财产价值230000元;二、对登记在陶栋栋、张廷名下的坐落于肥西县XX室(皖(2020)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XX36号)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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