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栋栋、李洪涛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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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7648号案件名称
陶栋栋、李洪涛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陶栋栋;李洪涛;张慧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648号原告:陶栋栋,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邦见、吴涵,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涛(曾用名张飞),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张慧敏,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所有的不动产、车辆、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财产价值2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所有的不动产、车辆、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财产价值230000元;二、对登记在陶栋栋、张廷名下的坐落于肥西县XX室(皖(2020)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XX36号)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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