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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淼、沈阳爱特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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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1562号
  • 案件名称

    刘淼、沈阳爱特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淼;沈阳爱特家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1562号原告:刘淼,女,汉族,1994年5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公民身份号码:21120被告:沈阳爱特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霍岩。原告刘淼诉被告沈阳爱特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艳娟书 记 员  曹福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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