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淼、沈阳爱特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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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1562号案件名称
刘淼、沈阳爱特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淼;沈阳爱特家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1562号原告:刘淼,女,汉族,1994年5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公民身份号码:21120被告:沈阳爱特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霍岩。原告刘淼诉被告沈阳爱特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艳娟书 记 员 曹福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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