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寿玲、齐云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特2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特252号案件名称
张寿玲、齐云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寿玲;齐云来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4民特252号申请人:张寿玲,女,1987年9月21日出身,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齐云来,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先达滨海建筑公司先康工贸分公司工人,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张宝英(系被申请人之配偶),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农民,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张寿玲申请认定齐云来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寿玲称,申请事项: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2017年患脑梗死,其独子齐朝钧于2019年8月因疾病死亡。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故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齐云来未到庭参加庭审。代理人张宝英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经审理查明,齐云来,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先达滨海建筑公司先康工贸分公司工人,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儿媳,代理人系被申请人配偶。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齐云来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8月30日天津市中胜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津中胜[2021]精神病鉴字第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齐云来目前的鉴定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2.民事行为能力:被鉴定人齐云来目前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天津市中胜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津中胜[2021]精神病鉴字第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申请人目前的状况,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齐云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学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晓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戚小强、谢春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748号 下一篇 陶栋栋、李洪涛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6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