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小强、谢春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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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748号案件名称
戚小强、谢春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戚小强;谢春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4748号 原告:谢春飞,男,生于1978年12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戚小强,男,出于1990年12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015。原告谢春飞与被告戚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谢春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春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春飞负担。 审 判 员 霍俊斌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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