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吉福、李红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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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552号案件名称
刘吉福、李红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吉福;李红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552号刘吉福、李红生:申请执行人刘吉福与被执行人李红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4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红生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刘吉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刘吉福给付剩余劳务款665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生向本院缴纳案款6650元以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刘吉福领取劳务款66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不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山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4执55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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