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昆山申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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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989号案件名称
上海重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昆山申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重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昆山申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989号原告:上海重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泳,上海广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申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原告上海重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申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重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重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重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上海重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晓莉法官助理 张亚雯书 记 员 许梦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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