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江西九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823执6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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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执687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江西九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峡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江西九合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823执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陶瓷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85959619P。法定代表人:罗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九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马埠镇马埠街(原供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76899251A。法定代表人:王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九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823执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波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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