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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雯、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6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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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56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雯、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雯;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5615号之一原告:刘雯,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霞,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王运峰。原告刘雯与被告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卢 妍人民陪审员  李淑艳人民陪审员  刘喜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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