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雯、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6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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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561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雯、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雯;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5615号之一原告:刘雯,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霞,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王运峰。原告刘雯与被告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卢 妍人民陪审员 李淑艳人民陪审员 刘喜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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